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精选9篇)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精选9篇),……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精选9篇)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精选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1
1 总则
1.1 汛期道路运输事件现状
福州地区汛期经常出现台风、暴雨、洪水、高潮等灾害的侵袭,局部地区多发冰雹、雷暴、龙卷风等短时强对流灾害性天气,对道路运输的正常营运和安全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汛期灾害天气等引起的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全面提升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防汛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汛期灾害天气对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引起的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本预案实施的重点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保障防汛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储备、调运、运输工作,以及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
1.5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加强联动。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由市处处长任组长兼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处领导任副组长兼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处领导任副组长,市处相关科室(队、所)和四城区道管所负责人为成员。
2.2下设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设在处安监科)、综合协调小组、运输保障小组、现场工作组、恢复重建小组、专家咨询组、总结评估小组等7个机构,各机构各司其职,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对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海浪、冰雹、雷暴、龙卷风等的监测和预报信息。
3.2 预案准备
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修定)防汛预案并落实好对应措施。
3.3 预防行动
全市各级运管部门、各运输企业周密安排部署,完善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防汛宣传,完善防汛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车辆和防汛物资,组织汛前检查等。做到思想、组织、预案、队伍、物资和措施六落实。
汛期期间,全市各级运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信息报送
3.4.1当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实行逐级上报
(1)相关运输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辖运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影响范围、发生的可能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2)各县(市)区运管部门报告市处安监科,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指挥协调情况等。
(3)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运输企业及所辖运管部门要根据事件现场变化和处置情况分阶段逐级续报。
3.4.2突发事件报告要求
(1)事件发生时,运输企业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上报市处安监科,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事件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将事件处置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处安监科。
4 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防汛、气象等部门按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2 Ⅳ级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3)省气象台发布雷电黄色预警,预计在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
(4)闽江解放桥下有5.6米以上洪、潮水位;闽江下游干流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或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及福州城区三座水库出现险情。
4.2.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并安排人员进入值班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
(2)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应急值班人员进入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确障保正常的运输经营秩序。及时向市处安监科报告有关情况。
(3)通知、督促相关经营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4)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3 Ⅲ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3)省气象台发布雷电橙色预警,预计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和大风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4)闽江洪水流量达17000立方米/秒以上;闽江下游干流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或出现重大险情;我市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市区重要路段发生较大程度内涝。
(5)省气象台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预计在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4.3.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协调、调度,应急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岗位,全天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掌握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维护机场、市区二级以上客运站等重要场所运输安全秩序,发布相关运力调整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处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各县(市)区运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值班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处安监科报告有关情况。
(3)市处相关业务部门随时了解掌握客、货运输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4)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4 Ⅱ级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3)省气象台发布雷电红色预警,预计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8-10级以上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和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
(4)闽江洪水流量达22000立方米/秒以上;闽江下游干流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千亩片以上堤防发生决口;市区重要路段发生严重内涝;大中型水库及重要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省气象台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预计在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4.4.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防台II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总指挥和全体组员到岗到位,全天值班,指挥、协调防汛工作;视情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组织人员深入重点企业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掌握客、货运输动态,了解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根据上级指令,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停运、停业指令,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市处各业务部门加强汛期安全监管。
客运科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确保班线客车、农村客车、旅游客车和夜行客车运行安全,对受到台风影响的客运班线要视风情、雨情和路况及时采取调班、停班措施。各驻站所维护机场、市区二级以上客运站运输秩序,报告相关运力调整信息。
公交科和出租车大队要强化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行安全。市区主要道路易受强降雨影响,出现路面滞水,导致出现交通不畅,五四路、六一北路、湖东路、华林路、北二环路、隧道、涵洞等易出现内涝,要确保滞水、内涝路段运行安全。要督促公交企业排查每条线路易积水路段,根据路面积水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公交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提醒驾驶员安全通行。对水深超过25厘米的路面以及对路面水深情况不清楚的,一律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停驶或绕线行驶,坚决杜绝驾驶员盲目涉水,强行通过。出租车要避免前往城区外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要做好各公交(场)站和站外停车场停靠车辆安全。
货运科要督促在省内运行的危货车辆、中长途货车避免行经可能引起泥石流、山体滑坡、塌方、水淹等路段,尽量减少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出行,严禁冒险驾驶、冒险运输。
驾训科、维修科要督促各驾校、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做好培训场所、经营场所的防台防涝工作,对台风天气严重影响教学和维修业务的,及时采取停课、停业等防范应对措施。
(3)各县(市)区运管部门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力量抢险,及时向市处安监科报告有关情况告。
(4)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5Ⅰ级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汛级Ⅰ防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3)闽江洪水流量达22000立方米/秒以上;闽江下游干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闽江下游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水库发生跨坝。
4.5.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防台I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总指挥和全体组员到岗到位,全天值班,全面落实和强化II级应急响应措施,指挥、协调全市运输行业全力投入防汛工作。
(2)全行业各级应急保障、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全力组织应急运输和抢险工作。
(3)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6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我处根据市交通委调整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级别的指令,立即调整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我处根据市交通委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的指令,立即终止防洪应急响应。
5善后处置
运输保障小组、恢复重建小组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总结评估小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事故后果,对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市处应急领导小组据此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设备保障
各级运管部门、重点运输企业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运输车辆,以满足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输需求。
重点运输企业要合理调配、适度储备各种防汛物资,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确保出现险情时,能调得出、用得上迅速投入使用。
6.2 队伍保障
各级运管部门、重点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通过演练等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 培训与演练
7.1 教育与培训
市处对本处相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各级运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7.2 演练
市处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各级运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防汛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处置要求,组织不定期的应急处置演练,以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附则
8.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由安监科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区级运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修订
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2
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时对应急物资的运输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应急物资运输任务,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应对、措施果断。
(二)应急准备
⒈运输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车况良好的在用车辆。
⒉驾驶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⒊应急装备:储备必要的手电、手套、防暑防寒用品、一般急救药品、通讯器材等必要的装备设施。
(三)应急响应
⒈接到政府或交通部门指令立即响应并启动应急预案。
⒉通知有关人员集合,对执行任务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如运送食品、药品等有卫生条件要求的物品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加足燃油,备足必要的装备物品。
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集结,三辆车以上由车队长带队。
(四)执行指令任务
⒈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与有关人员作好沟通,保持联络畅通,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⒉按照指定的地点、路线运送物资,行驶途中保持相应车距,步调一致,防止掉队,杜绝单独行动。
(五)应急终止:
完成物资运输任务,按照政府和交通部门的指令终止应急运输。
(六)总结奖惩:
对应急运输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完善预案。对参加应急运输任务的人员表现优秀的进行表彰,对推诿、逃避、阻碍、散布消极言论、不服从命令的人员给予相应惩处。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3
切实做好雨雪冰冻灾害中的道路运输应急工作,全面提高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配合密切,行动统一,高效、有序应急救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雨雪冰冻灾害的影响,确保全区春运期间道路运输畅通、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切实提高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严格落实职责和岗位责任,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抓好“一抗二保”工作(即:抗灾害、保畅通、保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务中心成立由xx主任为组长,副主任xx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财务股、综合运输股、计划建养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2022年雨雪冰冻天气道路运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运输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全区道路运输行业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及道路冰冻期间旅客大面积滞留情况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职责分工
( 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全面掌握天气变化、道路畅通及运输车辆通行等情况,及时通报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道路畅通交通运输工作各类信息,制定工作预案,指挥协调春运保畅通和安全运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处置各种应急事项。并收集整理道路运输系统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应急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和维稳工作。
( 二 ) 中心各股室、二级机构:跟踪了解辖区内雨雪冰冻严重地区公路通断情况,督促运输企业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确保安全行车,必要时停运或中途停车休息;准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应急运力储备,科学合理调度,及时疏运因雪阻造成的滞留旅客;指导、教育各运输企业驾驶员开好安全车;及时向运输企业公告封道线路,按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辖区道路通行及停班停运等工作情况。
(三)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天气和道路畅通状况,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必要时采取停运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配备防滑链等应急物资,全力确保雨雪冰冻天气道路运输安全。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加强区域道路巡查,组织人员及时除雪,确保线路畅通,车辆运行安全。
四、应急准备
1.组织做好值班备勤,实时关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变化情况,每日实时掌握我区与相邻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信息。研判对道路通行的影响,确定恶劣天气影响的重点区域和通行道路。
2.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对道路运输的影响,及时向相关运输企业发布恶劣天气息和春运道路通行信息,建议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班次,安装防滑链,避免夜间通行道路结冰路段。提示、引导广大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时间和路线,减少驾车出行。
3.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人员、车辆及物资,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要迅速健全应急保障救援分队,完善运输保障车辆计划(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见附件),检查补充各类抗大雪及冰冻所需要的物资、器材。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一是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状况的中长期预报,宣传防范应对措施,增强道路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二是要对因雨雪冰冻影响可能造成的道路堵塞封闭情况科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责任,明确应急人员,储备应急物资。
三是要抓好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密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是要切实做好道路保通和运输组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雨雪冰冻灾害或出现交通中断、堵塞现象,及时向市道路运输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五是要加强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急值守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制,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及时了解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报告。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务中心应急办公室每天汇总有关道路通行情况,及时向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急办报告。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4
为认真履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保障能力,确保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各单位在履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定职责时,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依法行政原则。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与其他部门有职责交叉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三)分级负责原则。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单位在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四)预防为主原则。树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三、组织机构
成立宜章县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局长钟伟华任组长,曾晨秋、范军、佘清、谭水木、谢木海、常家林、刘清志、谭烈斌、张小康任副组长,陈小勇、曹晓武、黄彪、何树春、陈永胜、邝军波、胡德铭、谭祥辉、彭孝标、张群生、吴国才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股,由张小康兼任办公室主任,曹晓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局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局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会同局属有关单位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局领导报告;对应急处理决定进行督办。
四、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交通畅通、行业稳定、运输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交通或公众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与报告
1、各单位要做好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建立日常预防和监控机制,对危险路段、事故苗头、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应底数清楚,解决及时,全面监控,防患未然。
2、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桥梁、公路和施工现场的养护、管理和监控,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局系统的监控网络。
3、实行预警机制。在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地震、地质灾害、春运、黄金周期间,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和行业不稳定苗头,以及在其他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期间,局属相关部门必要时按照要求进入预警状态,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4、各有关单位、部门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出现突发事件后,各单位接到报告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局报告;重大、特大突发事件要在20分钟之内向局报告,局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0分钟之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接到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抢险、排险和相关措施,并及时全面报告调查情况。
7、禁止隐瞒、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二)应急响应和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属各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局报告调查处置和进展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局接到报告后,分管领导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指导督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局、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2)接到报告后,局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立即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和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局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同时向县政府通报情况。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接到报告后,局立即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局领导和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助职责
在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各单位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在公路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者损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可以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运输、疏散人员和物资。
五、应急保障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伍,随时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抢修、救援等处置;督导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业务、技能培训和咨询。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储备足够的器材、设备和物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三)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是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预案,系统各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建立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二)各单位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时应参照本预案所遵循的原则,注重预案的操作性、适用性、应急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名称、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要规范化、具体化,并附上必要的操作示图和通讯表格,便于实际操作使用。
(三)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
已分类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根据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于货物监测或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发挥铁路运输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优势,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办理运输可不受前款公布信息的限制,但其包装、标志等须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按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有关安全监管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物、容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得重复使用。盛装气体的钢瓶、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等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六)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改变包装的危险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运输全程涉及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商定安全运输条件,签订安全协议并组织试运,试运方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危险货物试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试运结束后,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组织试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将试运结论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意见,按职责分工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包装等,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需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当在铁路运输企业公布办理相应品名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手续。托运时,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货物运输包装上粘贴(涂打)安全标签。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主动向铁路运输企业告知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废物。运输时,还应当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的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送运输企业及发送站、装车场所,到达运输企业及到达站、卸车场所,货物名称、铁危编号、包装、装载数量(重量)、车种车号、箱型箱号,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七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不少于24个月: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有关注意事项,并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托运人身份和运输货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托运经办人身份信息和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运输放射性物品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托运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托运人应负责对押运人员培训教育。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熟悉应急处置措施,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内容及其安全保证措施等。
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押运人员应加强看守。
第二十七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控,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可对危险货物运输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按要求与铁路监管部门共享数据。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三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责任追究、安全例会、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明确培训具体内容、学时和考试要求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课程及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国家铁路局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属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管制。
第三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相应层级、相关部门预案衔接。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公布,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应当报送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依法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定公布,或者未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
(三)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的危险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时,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试运,或者试运方案未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未抄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
(四)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违反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或者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注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的;
(六)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不具备相应品名危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发到危险货物的;
(二)托运危险货物未如实说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情况、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按相关标准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或者应急联系电话不畅通的;
(五)押运人员未落实押运职责或未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或者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者安全评价报告过期的;
(二)未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
(五)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六)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八)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铁路局公布应急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受本规定限制。需在未公布危险货物办理信息的办理站办理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托运人、收货人和到达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方案,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并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必需的应急运力,保障妥善处理各类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湖南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厅运输处、厅安全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及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和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评估、报告和通报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做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道路运输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运管机构落实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负责受理、核实、报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承办省道路运输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以及预案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湖南省道路运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事发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预警信息
向以下部门联动获取信息: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气象、公安、经济和信息、商务、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卫生等部门,以及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运管机构有关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全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开展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和危险化学品贮运情况等方面调查,掌握地区分布情况和动态,做好运输生产工作。
3.3.2建立资源数据库。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体系,应急人员、队伍、车辆、设施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以便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能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状态等信息情况。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程序
值班员值班发现或接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4.2报告内容
应急情况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突发事件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Ⅳ级)、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Ш级)、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Ⅰ级)四级。
4.1.1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Ⅳ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发生一次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2)剧毒品运输泄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3)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的。
(4)需要发出道路运输Ⅳ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4.1.2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Ⅲ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市内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已同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
(2)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剧毒品运输泄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
(5)需要发出道路运输Ⅲ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4.1.3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Ⅱ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省内两个及以上市(州)已同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的;
(2)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地区4.0级及以上地震级;或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3)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发生一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剧毒品运输泄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
(6)其他需要发出道路运输Ⅱ级预警的特殊情况。
4.1.4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Ⅰ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Ⅰ级预警响应时;
(2)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及以上地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
(3)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5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
(4)剧毒品运输泄漏可能造成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5)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便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6)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
(7)需要发出道路运输Ⅰ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Ⅳ级响应
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Ш级响应
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州)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Ш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3Ⅱ级响应
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后,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并提请国家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应急工作。
4.3应急处置
省道路运输应急指挥部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启动有关道路运输的应急方案,保障物资、旅客的及时运输,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公路运输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状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做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道路运输应急任务完成;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胁人员已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及时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下开展有关工作。
征用物资、运输车辆的补偿,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省道路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成因、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编写《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通过总结评估,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事发单位应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根据车辆数量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门技术人员、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安全员和带队负责人员组成。驾驶人员应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从业资格证。
6.2财力保障
道路运输应急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6.3通信保障
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输企业应配置专用电话,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充分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系统,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按标准,配备车辆运力,建立省、市、县三级运输应急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的提供单位、数量、驾驶员名册等。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应逐级报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常识的宣传,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主要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运输保障。
(1)突发事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洪水、地震、台风、泥石流、雪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伤亡救治等)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2)当所属公路、桥梁、航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3)交通运输部门本身所需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包括市场供求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道路运输运力不足或正常运力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旅客或重要物资安全、及时运输;公路交通异常阻断,严重影响道路客货运输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4)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国防交通运输保障等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包括举行重大活动(国事会议、大型体育运动会、大型展览等)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或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市政府责成市交通运输局提供道路应急保障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组织机构由市、区(县)二级组成,在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市成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局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各副局长担任。
市交通运输局各行业单位主要领导、局属各处室领导为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成员。
2.2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2)负责启动和终止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统一领导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发布调度指挥命令;
(3)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抓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
(5)监督指导各行业部门应急工作运行情况;
(6)研究决定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为应急保障车辆提供快速通道。
市财政局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为突发事件提供应急储备、日常运转和应急处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保障所辖公路应急车辆的顺利通行。
市交通运输局航务管理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所辖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客运码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信息通信中心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局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工作。
以上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各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设备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2.4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职责包括:
(1)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编制和修订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3)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
(4)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督促落实应急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
(6)建议健全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
(7)开展应急保障综合演练和业务培训工作;
(8)承办市政府及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当启动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有关人员担任。具体职责为:
(1)贯彻落实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对道路运输应急工作的批示,提出应急运输具体措施;
(2)指导监督应急运输工作,协调解决应急运输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掌握应急运输动态状况,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部署应急运输工作措施;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的建议;
(6)完成有关管理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1)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环境染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气象灾害等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2)道路运输量与运力信息、道路运输市场信息、公路阻断信息等由交通运输相关部门负责监测并提供;
(3)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信息。
3.1.2预测、预警信息接收与分析
(1)市交通运输信息中心负责与气象、地质、卫生计生、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传输机制;
(2)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接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对道路运输的影响程度,预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需求级别。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运管机构必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和管理机制,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建立、培训专(兼)职应急保障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对各方面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预警级别,领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交通运输局以局信息中心为主,建设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交通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需求程度或上级下达的保障需求,将道路运输保障分为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Ⅱ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Ⅰ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预警信息,进行分级响应。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当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其他运输方式阻断或运力不足等各种原因,大批人员或重要物资运输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或紧急运力组织时;
(2)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3)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指令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4)区(县)级政府出现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超出区(县)级保障能力,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援助请求时;
(5)多个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可能出现运力紧张时;
(6)出现其他可能需要市交通运输局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情况时。
响应措施:由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必要时,向省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援或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应急行动。
4.2.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当区(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其他运输方式阻断或运力不足等各种原因,大批人员或重要物资运输需由区(县)级交通部门进行协调或紧急运力组织时;
(2)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通知,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3)区(县)政府认为需要提供区(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4)出现其他可能需要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情况时。
响应措施:由区(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并向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向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请求支援或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应急行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程序
Ⅰ级响应启动后,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应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市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区(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市交通运输局,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和成员单位。
5.1.2信息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损害程度、防控和处理情况;
(2)应急物资需求情况,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包装、作业地点、运输条件、运送时间、车型及吨位要求等;
(3)道路状况、损坏程度,并明确指出运输路径和备选路径;
(4)应急运输带队负责人和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车辆类型、吨位、数量、其他支援装备和防护器具等配备情况以及备选方案等;
(5)请求上级或同级支援的具体要求,包括车型、吨位、数量、报告任务的时间、线路和地点以及货类和作业要求。
5.2紧急处置
当启动紧急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时,市、区(县)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参与保障活动,做好信息搜集、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3指挥和协调
(1)当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区(县)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市、区(县)两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信息沟通。
(2)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在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现场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保障任务实际,优化措施,研究保障方案,和有关部门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保障行动。
5.4新闻报道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市、区(县)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5.5应急响应终止
(1)Ⅰ级响应终止程序。当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取消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2)Ⅱ级响应终止程序。当市交通运输局或区(县)政府取消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按照“谁征用、谁补偿,谁受援、谁补偿”的原则,由被保障单位或下达保障通知的政府负责补偿;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车辆,应按照当时行业收费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6.2抚恤和补助
被保障单位或下达保障通知的政府对因参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法律援助;对参加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6.3总结评估
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上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提出的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由市交通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通信保障工作。
7.2应急运输力量的保障
应急运输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运输力量和国家、政府所属公务运输力量,其他可投入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车辆和设备。依托较大规模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运输车队,形成组织严密,指挥灵活,行动迅速,机动性强的应急物资运输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服从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车辆参加道路运输应急行动;保持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参加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动员,自觉行动,高效运转。
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应定期举行较大规模的实战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8
为做好通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运输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紧急运输组织机构
总指挥:xxx
副指挥:xxx
现场总指挥:值班值宿领导
灭火组:
组长:景双忠
组员:安全股全体
抢救组:
组长:张清波
组员:客车队全体
保卫组:
组长:xxx
组员:综合股全体
通讯组:
组长:xxx
组员:财务股、人事股全体
二、应急运输职责、措施
(一)应急总指挥:组织指挥紧急运输救援行动,准确掌握事故与事件情况变化,及时调配、部署、协调救援行动,组织好公司各工作组间的协调行动;在实践中组织好公司与兄弟单位间的配合行动,平时组织好公司的预案训练;加强公司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提高抢险救援技能。
(二)应急副总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运输救援的指挥工作,在总指挥离位的情况下履行指挥的职责。
(三)应急通讯组:负责求救外部救援的联络组织,负责有关的信息收集,确保同上级、邻友单位信息网络畅通,认真做好记录,向全体员工发出警报,负责与上级保持联络。
(五)应急救护组:组织或参与地方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和群众疏散工作,参加应急后续与善后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工作,负责救援和遇险人员饮食、住宿按排。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应急预案9
为完善我司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输)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我司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风险能力,确保运输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危货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
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及其它相关领导
成员: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其正、副经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公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指导公司下属车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建设。
2、负责与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将本市和全国近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通报到全司,并督导分析事故原因,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措施。
3、督查指导下属车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日常工作执行情况。
4、负责承办全司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安排、检查、督导,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资料收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上报公司,否则,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2)事故上报人应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型车号、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初步原因准确详实上报,不准弄虚作假,误报、错报。
2、施救原则
(1)凡发生事故,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做到处置有条不紊,措施果断有力。
(2)实施抢救中,应先重伤,后轻伤,与有关部门、医院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3、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成员:公司安委会全体成员和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发生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时,事故现场救援小组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由现场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如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向董事长报告启动公司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抢险。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应迅速建立警戒线,疏散围观人群,设法了解化学物品性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请求专业抢险,严禁冒险蛮干。
4、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消防工作分管领导成员:公司安委会全体成员和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查明发生危化品运输严重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原因。
2、追究直接责任人,各管理环节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讨论决定。
3、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责单位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