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商机关查办违法违章案件质量偏低的根源及对策 一、办案质量偏低的根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由于多年所查结的违法违章案件出现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比率少,使多数工商干部形成了“侥幸心理”,淡化了责任风险意……
当前工商机关查办违法违章案件质量偏低的根源及对策
一、办案质量偏低的根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由于多年所查结的违法违章案件出现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比率少,使多数工商干部形成了“侥幸心理”,淡化了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二是虽然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却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表现为:在市场巡查中走马观花,巡而不查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付了事,不认真搜集定案证据等。工作责任心不强,必然导致工作质量不高。三是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工作程序不到位,在市场巡查中表现为不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或填写的巡查记录不规范等;在经检办案中表现尤为突出。工作程序上的问题,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或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成为工商部门、工商干部的死穴。因工作程序问题导致责任追究,可能会让被追究者感到委屈,但在日益注重行政程序的今天,这似乎也是违反程序者的必然“归宿”。
(二)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调查案件是执法办案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往往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查办违法违章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三)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还往往由于执法办案人员知识面狭窄,对法律法规掌握得不深不透,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一是对案件核审不重视,认为核审是执法办案的绊脚石,总是有意无意绕开核审这一关,在所查结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先行罚款后补法律文书,然后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让核审人员左右为难——审吧,已毫无意义;不审吧,所查结的案件又缺少核审法律程序。二是基层核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不高,核审水平能力差,对执法单位所送交的案卷一方面审不出所以然来,另一方面怕伤了办案人员的感情,使核审这道法定程序形同虚设。三是有的主管经检的领导存有依赖思想,只要有核审人员签字,对整个案情不审不核,一签名了事。由于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实施调查行为时,常常出于赶进度、图方便等各种各样的想法,有意、无意地简化、省略各种调查取证手续,导致了查结的违法违章案件质量差的情况发生。
二、提高办案质量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市场监管为中心,把办案质量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办案力度与办案效果的关系,在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有案必办,违法必究,有罪必移的同时,实事求是办案,依法办案,规范办案,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二)加强执法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现有的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的数量也相差较多,这些都不利于执法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大力优化执法办案队伍的知识结构,充实执法办案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办案队伍。在选好备齐人员的基础上,还要对执法办案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
(三)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尽管工商执法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个别执法人员或者因业务素质不高而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或者因思想品质低劣而违法违纪办案,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或败诉,损害了工商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就必须构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使之成为一个与其他作为监督对象的业务部门相分离,相对超脱的监督核审工作机构。通过规章制度赋予其相应监督职权,独立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
(四)规范化的办案流程管理。规范化的办案流程管理,可以正确引导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失误。办案流程管理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巡查、立案、强制措施、调查终结、执行、履行告知、归档等审批制度外,还强调对询问、行为及调取证据各种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领导审批手续。在办案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常常忽略这些调查取证行为的审批手续,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办案人员自己拿着法律文书直接实施调查行为,有时甚至不拿法律文书就对证人进行询问或到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这种行为表现到卷宗上,就是有许多证据无合法来源。二是要加强对调查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配套的监督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有效地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和纪律作风,将其每一个办案行为都置于适时的、有效的监督之下,让其时刻感觉到自己处于被监督的状态,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调查行为,及时纠正违法,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真正成为“铁案”。三是要加强制度制约。要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及违法或不文明办案行为惩戒机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对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进行同步监督制约,既可促进办案人员公正执法观的增强,又可减少和预防错案的发生。违法或不文明办案行为惩戒制是对具体调查行为的监督,促进办案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五)改善工作考核机制,正确引导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办。当前,对有执收执罚和各工商所等部门的考核评比大多数仅仅简单地考核办案数、罚款金额多少,没有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因此,在考核内容上,要围绕查结违法违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恰当”五大要素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时,将个案质量达不到优秀的案件排除在外,不予计分,个案质量五大要素考核标准两项不达标准的,对办案机构负责人、核审人员、签批主管领导都应有相应的惩诫措施。这样必将有力促进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对个案质量的重视程度,从而使办案质量切实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