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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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  一、局档案工作机构  成立局工作鉴定小组,由办公室、处、行政处、计财处有关人员组成。  局的档案工作机构为现行局的综合档案室,档案室对局机关档案实行综合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省、币档案局监督和指导。  二、综合档案室的职……

档案管理条例

  一、局档案工作机构

  成立局工作鉴定小组,由办公室、处、行政处、计财处有关人员组成。

  局的档案工作机构为现行局的综合档案室,档案室对局机关档案实行综合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省、币档案局监督和指导。

  二、综合档案室的职责

  1、按照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2、拟订局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3、负责组织每年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4、统一管理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做好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工作。

  5、按规定向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接受局直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6、负责收集与局业务有关的资料。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8、协同有关处室对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和督促检查。

  三、档案综合管理范围

  凡属局各处、室和党、政、工、团组织形成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包括房改工作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已故人员档案(人事部门存三年后再移交)均由档案室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处管理。业务档案由各业务处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编号目录,将档案交综合档案室管理。

  四、文件材料归档

  1、本局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带和各种专业性文件),必须及时立卷归档,以保存局的历史面貌。

  2、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局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面貌;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立卷整理,要符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

  3、归档时间

  (1)党、政、工、团的文书立卷和各业务处室的业务档案,应于翌年第二季度归档完毕。

  (2)基建文件材料归档应与该基建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3)设备文件材料应于设备开箱时验收登记,设备安装调试或投入使用三个月后向档案室移交。

  (4)会计档案由财政部门整理立卷后,按20xx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规定,在对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5)已故干部职工档案,按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xxxx)6号文规定,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在人事部门保存三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6)声像档案自形成一个月内向档案室归档,凡归档的照片(连图片)、录音带必须有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入物(职务)、内容、拍摄(录制)者姓名,录像带还应有解说词〕。

  4、归档份数,党政文件一般归档两份,一份连底稿作档案保存,一份作文件汇编。其他门类的文件,一般归档一份,比较重要的可增加归档份数。

  五、档案的管理

  1、局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有档案,按门类进行分类,根据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分类方案,编制类和编号的方法要便于保管和使用。

  2、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各项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机关工仁和业务活动计划,把基建工作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

  六、加强档案室的保护工作,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并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1、根据国家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拟订档案保管期限表,为又书立卷和档案鉴定提供依据。

  2、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鉴定小组,负责提出鉴定意见。

  3,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档案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向币档案馆移交并办好移交手续。

  七、建立档案统计工作制度,档案收集、移出都应登记入册,并按上级要求,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八、归档的利用。积极配合机关工作中心任务,及时做好档案的利用,并根据使用的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