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的方案 根据党的“十x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市政府[20**]170号文精神,为实现我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推动各单位争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决……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的方案
根据党的“十x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市政府[20**]170号文精神,为实现我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推动各单位争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决定在我区全面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区(村、镇)和绿色社区的创建活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生态经济学的原理,坚持以人为本、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并重,全面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城乡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和建设,把巩固和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逐步从中心城区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扩展延伸,促进城乡生态良性循环,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二、主要目标
全区力争到20**年建成1个生态示范区和1个绿色社区,以点带面,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变粗放型农业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农村生活和面
源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逐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汕头市濠江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领导小组,并设立专家考核组。
(一)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和市环保局濠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濠江分局、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区城建办等部门各一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濠江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濠江分局的一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濠江分局:负责创建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办理推荐申报手续;建立和管理创建工作档案。
2、区文明办:组织开展创建宣传工作;指导创建单位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区农业局、林业局:组织生态农业、生态公益林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指导创建单位建立生态模式和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4、区建设局:组织乡村编制和监督实施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5、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市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指导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用地保护工作。
6、区城建办:指导绿色社区创建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处置和园林绿化工作。
7、区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及市环保局编制创建工作补助和奖励资金计划列入市财政局计划预算;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此外,各成员单位还要负责提供或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二)专家考核组
专家考核组由市环保局、精神文明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建设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考核验收意见。
四、申报与管理
环境优美乡镇以镇为单位,生态示范区主要以村或镇为单位,绿色社区以居委会或住宅小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
(一) 申报
创建单位探按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或省、市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相应的考核标准开展创建工作,自评达到要求的,由创建单位向市环保局濠江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凡自评能达国家、省相应的考核核准的,可同时向国家或省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濠江分局抽出推荐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考核验收及审批命名
1、每年8-9月,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和资料核查,提出考核验收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2、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由市政府相应授予“汕头市生态示范区(村、镇)”或“汕头市绿色社区”的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3、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或省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的,由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凡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或省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称号的创建单位,市政府也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三)管理
1、对被授予“汕头市生态示范区(村、镇)”和“汕头市绿色社区”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工作滑坡、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环保局濠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改进要求;逾期未改正的,上报市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撤消其称号。
2、市环保局濠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辖区的省、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进行一次复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工进行不定期抽查。
3、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省、市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开支。
4、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的奖励资金只用于该乡镇、生态示范区与绿色社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环保宣传教育,以及乡镇环境规划或生态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将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有创意、影响大、效果好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创建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对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环境道德教育,增强全民特别是各决策层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积极行动,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区政府将组织环保、文明办、农业、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村、镇、社区开展调查摸底,根据调查的情况,对照国家、省、市考核标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区20**—20**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等工作的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计划逐年实施。
(三)坚持高标准,扎实推进创建活动
创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态建设规划或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保证资金到位,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如期达到建设标准。已获得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称号的单位,要不断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深化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促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加大生态保护投入
区政府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划、计划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实施规划、计划的资金投入。要积极拓展生态保护资金渠道,努力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资机制,增加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资金投入,为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五)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区政府把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创建单位要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共用推动创建工作蓬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