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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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论文  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工作者要意识到城市和区域之间的紧密联系。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现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建立生态城市,实现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必须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论文

  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工作者要意识到城市和区域之间的紧密联系。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现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建立生态城市,实现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必须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机制,规划生态城市建设,树立城市生态风尚,重视城市间、区域间的合作。

  关键词:城市、生态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生态城市的构建不仅关系到市民居住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影响着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风气等方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缩小我国在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各行各业工作者们需要努力的内容。建立生态城市能够实现城市经济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协调发展,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提高城市生态经济优先意识。生态经济优先指的是将城市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健全的基础之上,减少经济发展中的资源消耗、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生态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工作紧密相联,从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实际问题出发,促进城市生态和经济良性循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城市的协调发展。二实现经济转型,促进节能减排发展模式的建立。合理调控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在城市经济运行中作用,减少资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城市开发的合理进行,降低成本投入,减少废弃物生成,生产出更贴近实际需求的产品,使城市经济的的发展沿着集约化和生态化并举的道路进行。三是增加绿色产业投入,实现市场经济与城市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绿色产业能够有效减少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条件,为保护生态资源、提高生态修复提供产品、设施和服务。绿色产业的发展要引导人们提高生态意识,增加市场中的绿色产品需求,尽可能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逐渐淘汰非绿色产业,完成生态城市主导产业结构的构建。四是落实管理工作,从管理力度入手,强化政府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一、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建设生态城市环境的重要指导方向,从传统的发展思想向其转变的内涵包括:重视长远利益,改变以往为了追求近期直接经济而放弃长期间接经济的思想;改良单一的经济效率模式,追求经济生态双向结合的发展方式。思想转变是构建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其重要意义在于增加建设指导者的忧患意识、危机感以及责任感。当前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仍以任期内GDP指标为衡量标准,这导致了很多急功近利的执政行为的产生。因而,转变生态城市建设思想必须把干部任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一同列入考核内容,提高指导者的生态环保意识。另外,作为生态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直接受益人群,公众的生态意识也是需要提高的,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生态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和应负的责任,尊重传统文化,改变以往的生活方式,从自身做起,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在生态建设意识提高工作中,除了传统的宣传和教育外,还应同市民分享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树立大众的环境索取代价观念和污染负责观念,从道德层面营造社会环保氛围,杜绝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产生。

  二、完善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在以往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指导理论和政策都是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为主,市民生活品质和生态环境为辅的。因此,当前建设生态城市时,就要从理论和政策入手,建立符合国情的城市生态建理论指标体系:一是采用生态城市系统理论和方法,对城市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要素间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理解。政府应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专家学者展开探讨、研究,扩大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构建以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生态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多学科、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体系。二是认识到生态城市多元化建设目标,将整体规划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将这些目标按照达成阶段分解为生态城市建设阶段目标,继而构成评价指标体系,以此对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进行衡量。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是设计指标应具有的特征,保证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以及监测预警制定的合理性,并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对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在指标的选择中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

  三、建立健全生态城市环保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能够有效保障生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政府应成为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地引导、激励、维护、规范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是扩大国家环保部门的职能范围和提高其权威性,改变以往管理浮于表面的现象,使其实质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在重大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标准制定等方面工作中增加国家环保部门的管理权力;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对组织体系进行完善、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三是使生态建设管理常态化,在各级政府中设置专门的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机构,协调监控政府各部门间的管理职能,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四是突出城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管理地位和管理职责,在制订实施相关生态城市建设政策中发挥更大作用。

  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市场推进指的是将价值观念引入环境保护工作,以市场机制中的经济杠杆调节建设工作。以税费和环境产权等手段,强化人、企业与自然的联系程度,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精神,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对环境价值、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价值的认识,降低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状况的出现。市场推进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在兼顾环保目的和公众承受力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达到引导开发行为的作用。

  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工作中,公众环境意识不高和企业急功近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仅仅依靠传统的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因而,政府对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的提高已经刻不容缓。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包括以下两点:一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切实用性强的生态发展法律体系,能从根本上规范开发建设问题,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制化、制度化;二高水平执法队伍。高素质高、认真负责、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是监督工作开展的前提,没有适合的人员参与任何管理工作都无从谈起。

  环保和生态建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现已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和环境索赔权。在环保法律不断完善和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将在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群众基础这三点上得到全面的充实。公众的生态建设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督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等方面。因此,需要修订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使公民对环境权有着明确的认识,知晓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真正的参与到生态环保中来;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培育与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机制。

  四、科学规划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城市总体规划是其建设实施的前提条件,应从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各方面进行全面地综合研究,强制执行把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平衡标准,制定以人为本的、战略性的、对生态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蓝图规划,对建设工作中的科学性、综合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考虑:一是修改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充分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二是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改变建设项目提出者、计划者、决定者、运作者同属一个体系的状况,有效地控制规划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三是更新城市规划程序,使生态建设工作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全局的观点;四是强调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以避免“拍脑袋工程”、“政绩工程”和“长官意志”;五是提供正常的公众参与渠道,使公共决策更加贴近公众需求。

  除了以上常规内容外,生态城市规划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生态城市人口承载能力。要兼顾人口未来增长的可能性和生活质量人口规模合理性;对周期性往返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或城市商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动态人口分布规律进行考虑。二是景观元素空间布局。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景观在布局规划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优化原则;功能分区原则;景观稳定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活化边缘原则。三是城市的产业结构。通常城市的产业决定了其职能和性质以及公众的基本活动方式及空间分布。因此,在生态城市的产业布局中,要从实际出发,对企业、居民、生态亚系统之间交换的物质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物质和能量的综合平衡。四是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增加资源开发及可再生技术的研发投入。

  五、树立城市生态特点

  文化特点和城市面貌是生态城市的名片,各城市在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方面都是不同的,生态城市的建设要要在分析自身长处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同时,提倡良好的公众环境行为,形成生态城市的规矩和风尚。如限制汽车数量增长、提倡公交车、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应对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提倡使用洁净能源。

  六、提高城市、区域间合作能力

  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工作者要意识到城市和区域之间的紧密联系。明确城市、区域间进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从整体上把握生态城市的建设的方向和具体环节。现代城市越发展,交换过程中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就越强。因此,在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工作中,要提高城市、区域间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能力,建设好自身的同时,还要确保城市自身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城市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