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条例4篇车辆管理条例1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动。 2.车辆使用的原则:保证防汛用车,保证领导工作用车,保证值班用车,保证老干部就医用车,先急后缓,兼顾一般。 3.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不经派车一律不准使用车辆。 4……
车辆管理条例4篇
车辆管理条例1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动。
2.车辆使用的原则:保证防汛用车,保证领导工作用车,保证值班用车,保证老干部就医用车,先急后缓,兼顾一般。
3.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不经派车一律不准使用车辆。
4.机关各部门,因公到某地城办事,除财务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车。
5.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交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按先后顺序派车。
6.如遇防汛抢险,迎接上级领导,紧急病号等特殊情况,驾驶员应根据领导安排及时出车,并在行车途中向车管人员汇报车辆去向,返回后及时领取派车手续。
7.机关车辆不准用于结婚等私事。
8.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2次罚款300元,超过3次,调离驾驶岗位。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9.驾驶员请假三天以上者,必须把车辆停放在机关,车上钥匙和全套手续交车辆管理员保管。
10.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以大局为重,不得刁难车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给车管人员和司机出难题,不得指定车辆。
二、车辆维修管理
1、当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管人员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时,应立即到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以便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上需要由车管人员、车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批。
3、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会同车管人员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反映,并汇报主管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修车。
4、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车管员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车管员的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交到办公室。
5、修车费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驾驶员、车管员及车管负责人共同前往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报销。
三、车辆燃油管理
1、车辆燃油实行全奖全罚制度。即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各车的耗油指标定出各车用油标准,办公室每月底统计各车行驶里程提供给财务科,财务科根据当月某场油料价格按照行车里程和用油指标填写核报单,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局长审批,财务科复核兑现。
2、润滑油、刹车油由办公室统一购入保管,车管员根据单车里程用量及时登记更换。
3、车辆用油一定要保证油的质量,绝不能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如发现在油的价格或用油规格投机钻营,弄虚作假,将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500-1000元罚款。
四、奖罚制度
局机关每年对圆满完成全年出车任务,爱惜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竞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驾驶员予以奖励。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冒险蛮干,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予以惩罚,惩罚标准按(黄委劳动安全条例)执行。
五、对外租车管理
1、对外租车必须经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对外租车原则:各部门用车尽量安排本局公车,在无公车的情况下,为保证防汛抢险,工程施工,以及突发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车,各部门因公到某地城办事一律不得租车。
3、对外租车一律实行填写租车申请单制度。
4、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需要租车时必须填写租车申请单,填写申请单时要注明申请部门、事由、时间、起止地点、带车人,租车申请单需要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长、主管车辆局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签批后交办公室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调度,车管人员根据出车时间、地点确定租车费用。
5、被租车司机得到出车通知后,必须有租车申请单方可出车,被租车司机必须听从办公室车管人员,以及用车单位带车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车任务后立即返回.
6、被租车辆出车时,根据工作需要,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增加费用时,带车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车管人员联系,回来后及时补写租车申请单补出差价。
7、被租车辆车主日后报销时凭租车申请单,并由税务部门开出的租车专用发票为依据报销,每一个季度报销一次。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服从车管人员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给车管人员出难题。
9、本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车辆管理条例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三、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
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车辆管理条例3
为加强公务车辆(以下简称公车)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各项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公车的日常管理由驾驶员、车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共同负责。
1、机关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年审、保险和交纳养路费等工作,精心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持车容整洁,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严禁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2、公车必须在单位定点的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车辆油耗必须与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所运行的公里数相符。
3、公车保险必须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办理。
4、车辆使用费用的'管理:
(1)车辆的例行保养、清洁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向分管领导请示,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向综合科提出,经同意后实施。除应急情况外,驾驶员不得擅自购置配件或先修后报。维修费用一次一报。
(3)过路(桥)、停车费用报销时,应填写报销凭证并写清楚起讫地点,一月一报。
(4)在定点加油单位以外加油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
5、公务用车,用车人必须向车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车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派车。
6、派车本着“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进行,车辆紧张安排不过来时,用车人不得无理取闹。因公赴外地开会、出差、学习的,原则上不予专程接送。
7、所有公车全部安装GPS卫星监管系统,每辆车两张卡,分别由综合科负责人和驾驶员保管,凡用车必须刷卡。出车前驾驶员到综合科负责人处领取机动卡,车辆发动后五分钟内必须刷卡。
8、非工作日用车,驾驶员需事先填写《非常规用车申请表》,经车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9、未经申请批准出现非常规用车的,驾驶员需在出车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非常规用车事后说明表》,经车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视为常规用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10、驾驶员在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驶入指定地点停放,并向派车人汇报出车情况。未实行定点停放的,视作违规用车。
11、不准动用公车接送子女学、亲属上下班及办其它私事,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视为违规用车。
12、公车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每季度对公车使用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定期公示。
13、凡被发现公车私用的,按每公里1.00元向当事人收取用车费用,还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办通报,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14、下列情况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1)违规驾驶公车的;
(2)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酒后驾驶车辆的;
(5)公车在工作之余,未按规定及时进入单位指定地点停放造成损失的;
(6)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15、给予驾驶员出车以每公里0.1元的车公里补助,年终一次性领取;
16、驾驶员一年中未发生交通违章而被处罚的或处罚数额低于400元的,给驾驶员以400元差额部分的奖励。
车辆管理条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不断创设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校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大门卫出入车辆管理、出入人员管理及校园内车辆停靠管理。
第二章 门 卫
第三条: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办事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条: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必须做好登记并指定行驶路线,停靠地点。
第五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商贩人员、推销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条:上课期间严禁进入校园找人办事。家长访问学校要在接到班主任通知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家长到校看望学生或给学生送东西,只能在大门卫进行,家长不许进入校园。
第八条: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大门卫必须做好登记,开出具访问通知单,出校园时回收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有访问人签字。
第九条:22时30分—次日5时,禁止一切车辆出入,大门上锁。
第三章 外来车辆
第十条:准许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上级领导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校办指定的临时车辆,厂店送货车(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
第十一条:严禁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学校职工(包括领导)及职工亲属、学生及学生家长,不许把出租车、三轮车引进校园。
第十三条:外来办事车辆停靠校门外,任何人(包括领导)不许与保卫打招呼,放入校园。
第十四条:厂店的送货车进入校园时间为每日7:00—8:10;13:30—14:15;16:00—17:00。其它时间拉运的货物由人往厂店搬运。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鸣笛,停靠车场中的停车位中。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车辆时速小于20千米/h。车辆在校园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学校及自用车辆
第十七条:学校及职工自用汽车一律停靠在后勤停车场的停车位内。
第十八条:学校及职工自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速度控制在20千米/ h内。车辆在校园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拉运学校发给职工的福利物品,限第二日晚9:00前运出,禁止用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运东西。
第五章 自行车
第二十条:广大教师、职工应做学生的表率,禁止在校园骑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师生自行车一律停在自行车棚里,禁止乱停乱放。
第六章 惩 罚
第二十二条:职工让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开进校园一次扣发100元,门卫管理人员50元。
第二十三条:非职工乘坐的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一次扣发门卫管理人员100元。
第二十四条:职工擅自把前来办事的车辆引进校园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厂店的送货车,非规定时间进入校园,扣发门卫管理50元。
第二十六条:小商小贩人员、推销人员、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一次扣发门卫管理人员10元。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自用汽车不停到规定的停车位,在校园内乱停的,每次扣发其本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大门卫不按时上锁,扣发门卫管理人员50元。
第七章 说 明
第二十九条:学生或职工突发急救伤病,可调动一切车辆进入校园抢救。
第三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务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