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 条例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残疾……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
条例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解读,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方针、原则、要求。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一)出台背景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时,全国残疾人有5164万人。专家推测,到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总规模将达到1.68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先天性因素致残占9.57%,后天获得性因素致残占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残占15.75%。后天获得性因素是致残的主要因素。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主要由人口老龄化、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出生缺陷等因素导致。我国现有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残疾人群体的生存、发展状况影响到全国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残疾人的小康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促进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我国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滞后,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预防意识淡薄、预防知识欠缺,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二是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薄弱,服务不够规范。三是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有关部门各负责一摊或一段,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四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扶持与宣传力度。全国范围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且缺少广泛、有效的宣传,相关政策的社会知晓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从制度层面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二)总体思路
《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条例》重申了这些领域的残疾预防工作。在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考虑致残因素、减少残疾发生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单位、公民个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提出了要求。二是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落实政府保障责任。三是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对已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项,《条例》只作衔接性规定,不改变部门原有职责,避免交叉、冲突。
二、《条例》基本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
一是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服务和保障体系,明确工作机制,加强考核和监督。二是组织做好残疾预防重点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联等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三是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二)《条例》在残疾预防方面的规定
《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同时,《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残疾预防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二是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针对目前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中国残联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将残疾预防融入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条例》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疾病防控、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中,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此外,《条例》第二章还规定了针对新生儿和未成年人的残疾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的预防残疾义务、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等内容。
(三)《条例》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度方面的规定
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需要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规范康复服务行为,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要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履行告知及隐私保护等义务。二是明确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条件及要求,保障康复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及康复服务管理制度;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性强的康复岗位从业人员,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四)《条例》对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的规定
《条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医疗保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二是强化对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三是明确资金保障和物资支持。《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加强人才保障。《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此外,《条例》还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