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分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稳定发展,做好“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负责落实全年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到层层落实,确保我校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强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用水、用电、用气、饮食、行车、机械加工、实验室等特殊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五、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助后勤管理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确保学校安全,平安稳定。
七、完成校领导和市安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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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救缓和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局机关正常运行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职责
1、安全生产责任人:根据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为第二责任人,办公室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传达贯彻国j-a全生产方针、政策,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会议的具体落实;草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做好安全生产各项记录,随时向一、二责任人汇报安全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治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具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具体组织事故调查;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建立每月定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制度。
2、坚持采用广播电视、标语、专栏、印发资料、咨询等多种方式,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3、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规或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
1、坚持经常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坚持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对单位重点部位、档案室等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汛期等重要时期例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3、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的规定,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坚持原则。
4、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或填好检查表。
5、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经常组织对单位重要部位、档案室、库房等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责令相关科室和人员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研究,提出整改计划或方案。
2、凡是经省、市人民政府或安监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进行研究,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按计划组织实施。
3、凡是对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对责任科室、责任人进行追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对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各科室或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整治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属市以上安监部门列入的重大隐患,报告市政府或市安监部门检查验收。
五、事故应急救援
1、成立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人员等为成员。同时建立一支救援抢险分队,落实有关人员组成。
2、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发生在本单位内重特大安全事故伤员抢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伤员先期救护工作。
3、互通信息,快速出动。凡是发生伤亡事故出现伤员,迅速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奔赴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尽快出动,不得延误。
4、凡是负有事故救援职责的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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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掌握,特制定本规定: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2、村接到辖区有关企业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镇政府、乡安委办,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3、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国家规定,统计好辖区内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伤死亡事故在1小时内,重大事故在2小时内迅速上报镇政府、镇安委办。轻伤事故要求在2天内报出。
4、事故发生后,村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处理中的有关协调工作。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村要协同镇安委办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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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村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和生产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企业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村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村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要求企业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企业接到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报请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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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二、本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员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要经常性地敦促本辖区内的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自觉参加厂部及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村安全生产领导组应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村有线广播、宣传栏等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康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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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工作
总则
一、为确保医院人员、物资、财产和医院管理安全,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安全工作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汇编,
二、安全工作是医院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落实到各科室、各岗位、各人员及各项工作之中。任何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十分重视安全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麻痹绕幸心理和疏忽大意。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在思想上、认识上筑牢安全防线,筑起安全预防坝堤;在物质上、技术上打牢安全防范基础,提供安全预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预防力量、提高安全预防警觉;在制度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安全工作机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安全工作的目标分解到科、到人,将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头,建立全方位、全时制的安全工作网络,努力创建平安型医院。
疏忽大意。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在思想上、认识上筑牢安全防线,筑起安全预防坝堤;在物质上、技术上打牢安全防范基础,提供安全预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预防力量、提高安全预防警觉;在制度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安全工作机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安全工作的目标分解到科、到人,将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头,建立全方位、全时制的安全工作网络,努力创建平安型医院。
第二章 安全宗旨和目标
一、坚持安全工作为医院建设、改革、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广大患者和职工服务的宗旨。
二、全院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把人的安全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在进行各项工作时保证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做到安全和工作“两不误”。
三、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围绕“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安全工作内涵,努力达到全院年度安全工作实现“五无”即:无我方有责任的政治案件、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刑事案件、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经济案件、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严重医疗纠纷、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行政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消防、偷(被)盗、食物(药物)中毒、触电、气体泄漏或爆炸、斗欧等严重事故,
管理制度
四、各科室要按照各自工作范畴和工作责任,做好本范畴内的政治、行政、医疗、生产以及人、财、物和行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具体目标是:
办公室:年度内无责任性行事故,无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的、影响全院工作有效进行的责任性党政管理工作差错事故。
人事科:年度内无人事管理、执业管理、劳资管理、社保管理方面的责任性差错事故和严重纠纷。
宣传科:年度内无正反宣传方面的失实、失策、失度责任性差错事故及违反广告法的虚假、误导性广告责任事故。
经管科暨行政监察审计室:年度内无经济运行管理和经济考核方面的责任心严重差错事故,无行政监察失察、审计失真、失职、失误、监察不到位导致发生的责任性监察审计差错事故和严重问题。
纪检监察科:年度内无授理投诉、接待来访、查办案件和查处问题方面的责任心、人为性严重差错事故以及因此而导致发生的其他连锁事件和严重问题,无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失察而发生的责任心案件及严重问题。
司机班:年度内无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等级车辆事故、车辆机械事故以及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制度的严重问题,无领导和工作用车方面的严重责任问题。
财价科:年度内无现金、资产、帐务管理方面的责任心差错事故,无财务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贪污挪用、私报公款、收支差错导致医院或患者利益严重受损等严重问题,无乱立项目、乱设价格、乱收费用因而导致发生经济责任事故和严重经济纠纷问题,无违反财务法律、法规、制度导致发生的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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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村(居)两委成员必须参加。根据需要,本村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或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当前本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分析工伤事故案例等。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时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必须形成纪要或决议并上报。
安全生产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由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抓落实,安全管理员具体督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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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9
为加强对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建立国资系统安全生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市国资委高度重视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企业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创造和积累成功经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是夯实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四是坚持奖罚严明的考核原则,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超前防控;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资委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安全生产不达标、违章违规违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行政、经济并罚。五是加强应急管理,增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六是坚持防治结合,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七是推进“科技兴安”,强化科技防范,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企业的安全水平,推动所出资企业实现科学、协调、可持续、安全发展,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全系统安全生产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自觉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认真抓好落实,不断修订、完善和细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地落到实处。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环节,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班组的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生产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从领导覆盖到全体职工的共同安全责任体系,最终实现大安全格局。
(一)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
3、参与或组织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所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督促、检查子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5)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所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综合管理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所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负责协调并落实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所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6、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7、所出资企业应监督子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监督子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对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责任:
(1)监督管理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将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4)对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单位,所出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组织领导
对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在市国资委领导下,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提出奖罚意见。所出资企业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由所出资企业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1、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或指定一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配置数量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情况进行配置。此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3、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四、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出资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检查、督查。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督促子企业开展预案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能力。
(四)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逐级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五)所出资企业应当监督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确保企业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许可范围。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在重大危险源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等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六)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五、考核与奖惩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完善工业国资系统综治考评制度和奖惩体系,增强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科学性、操作性,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推动作用。将安全生产目标、事故控制指标等逐级分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要严格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两大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夯实安全基础、隐患排查与整治、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事故调查及应急管理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
(三)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措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并根据得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奖惩。对国家和行业有明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额度规定,但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全额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达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标准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四)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20xx年起,市、县两级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补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支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每年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5%作为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开展,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五)各单位贯彻此《实施意见》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年终由工管办组织检查考评,评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工管办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求实的态度,居安思危,与时俱进,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扎实工作,以认真负责的责任心,干好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以安全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0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1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乡镇、街道的工作部署要求,建立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协调和指导本村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村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解决村安管员的工资待遇,改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和季节性逐个计划。
(四)积极组织开展正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管理;认真落实村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掌握村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
(七)及时全面地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村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指导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
(三)负责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和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全面掌握全村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督促本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六)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牵头组织处理,落实各种有效的安全整改和防范措施。
(七)指导制订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解决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员逐个经费的改善工作条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工作业务。
(二)全面掌握全村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行跟踪督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乡镇报告。
(三)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重大举措。
(四)定期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按规定及时上报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灾情况,并做好辖区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六)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各项工作,按时完成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七)负责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建设,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宣传、会议等有关工作和活动的记录。
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如工作需要或紧急任务,应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二)会议由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参加,
(三)会议主题明确,内容可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措施与任务;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会议可以采取工作例会、扩大会、专题会、协调会、座谈会以及参观学习等形式,达到统一认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
(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作出的决定与采取的措施要认真抓好落实。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村两委主要领导必须定期带队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定计划,确定内容与重点,制作检查表。综合性的检查一般要查机构、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全面掌握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对企业与公共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与被检查的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五)在检查时发现安全问题要立即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并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
(六)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人员撤离,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设备;如果认为需要法律手段处置的,应立即向乡镇安监中队或市安监、质检、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利用墙报、专栏、广播等载体和各种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村民安全生产意识。
(二)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一些典型事故案例,有针对性的对村民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警示教育。
(三)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定期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组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后,做到持证上岗。
(五)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六)每年组织村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
七、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一)对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操作者和其他员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包括事故隐患情况、发生地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复查情况等。
(三)安管员应根据整改期限,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除责成企业负责人继续限期整改外,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上报乡镇或市有关职能部门。
(四)对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村反映的职工,视具体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八、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建立以联防队、兼职消防队员或民兵小分队的应急处置队伍。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村两委主要领导应立即召集应急处置队伍,迅速出动,抢救受伤人员,撤离事故现场所有无关人员,并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村两委主要领导或安全生产管理员立即用通信工具向乡镇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6、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五)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六)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积极配合,村应急处置队伍应服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指挥,协助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2
一、村主任是本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村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负责检查并督促本村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本村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3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逐项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到位,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抓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一)切实加强用电安全和单位消防管理。定期组织对单位内的电线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等问题要立即着手整改。要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的要求,重点对消防通道、灭火器功能状态和消火栓功能状态进行检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消防通道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负责发生事故时的疏散工作,对重点物品酒精、氧气瓶要落实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对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不得姑息。
(二)切实加强麻醉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针对卫生系统的特点,重点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强化管理,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加强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每日对麻醉品、有毒试剂特别是剧毒试的使用情况加强自查,确保不发生被盗、散落等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人员出行及救护车辆出勤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出行人员的安全教育,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重点对救护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管,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对救护车随车携带的氧气瓶认真进行检测,确保随车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四)确实加强对高压锅的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定期对高压锅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高压锅的供电线路及自动减压设备情况,发现老化立即更换。高压消毒有专人负责,消毒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五)切实加强医疗卫生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卫生质量管理年”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水平,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十二项核心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和卫生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六)切实加强对食品市场和餐饮行业的监管。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能,严格对食品卫生市场进行监管,重点督查各食品加工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有情况,要严格做好食品加工和经营企业卫生指标的检测工作,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七)切实加强夏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根据夏季高发传染病的特点,调整疾病控制的重点,针对夏季疾病谱的特点,加强对各级防保人员的知识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分区包干,确保不发生疾病流行。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4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本村安全生产领导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对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要有检查记录。
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要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单位或部位、特种设备要加强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敦促责任单位排除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协助责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时限;需要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敦促有关单位进行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敦促单位立即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向镇安委会报告。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整改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5
一、企业负责人(厂长、经理)主要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员工安全与健康负有全面的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直接领导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3)负责审查和批准安全生产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之中。
(4)把安全工作纳入厂长任期目标和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目标及经济承包指标中,严格考核。
(5)保证安全措施经费和安全奖励基金的落实,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现场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
(6)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领导并组织安全大检查。
(7)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车间级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对本车间的安全问题负全面的责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坚持执行“三同时”原则。
(3)加强安全教育。新工人进车间、工人变动工种或复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特种作业员,必须持有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操作许可证,方可安排其上岗。
(4)合理安排劳动组织,做到均衡生产,注意员工劳逸结合,不经批准不得加班加点。
(5)按时上报本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积极组织实施上级批准的安全项目。
(6)参加安全值班,经常组织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使之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参与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预防措施,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班组长(工段)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全体成员的安全行为负责,是企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具体布置安全措施保证自己不违章指挥。
(3)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调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临时用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每班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的实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6)发生工伤事故负责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意见。
(7)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爆破物品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8)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四、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1)努力实现安全目标,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4)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后应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领导发出的违章指挥指令有权拒绝。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地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8)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技能,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
五、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或安全管理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改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深入现场检查,协助各级领导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再向有关领导报告。
(5)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公司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指导车间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定期召开安全人员的会议,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
(8)监督检查爆破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9)负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改造工程的设计的施工计划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进行安全评审。
(10)负责引进现代安全管理先进技术及方法,积极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负责对公司的考核评比工作,并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和用具,并监督检查其质量和使用情况。
六、生产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在编制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计划。
(2)产品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3)检查生产进度计划的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执行情况。
(4)与安全技术部门共同研究有关安全卫生技术革新及建议。
七、机械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与安全技术部门合作,负责研究改进机械设备的安全卫生装置。
(2)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3)检查并保护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4)与安全技术部门共同检查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状态,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八、动力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安装、改装、拆卸、修理动力设备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条件,采取正确的安全卫生措施。
(2)定期检查锅炉、管道等受压容器及各种危险性设备的安全状态。
(3)经常检查动力、电气设备及管路、线路的安全技术状态。
(4)保证动力设备正常安全地运行。
(5)制定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6)对操作动力设备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协助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和业务的教育及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