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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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带给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带给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带给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带给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按照不一样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能够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务必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务必自我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务必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务必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务必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务必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持续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职责感,调动职工用心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条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00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交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员工薪酬组成:

  (一)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条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险福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三)健康福利

  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每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补贴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规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实行,望各位员工共同遵守。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八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签订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0―3个月。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员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的应按公司规定流程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审批。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公司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准时参加早例会接受点名;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辞职应当经公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按本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五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5

  一、工作态度:

  1、按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员工对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样意见但不能说服上司,一般状况下应先服从执行。

  3、员工对直属上司答复不满意时,能够越级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4、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1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5、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状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告直属上司。

  6、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员工尚未接班前当班员工不得离岗。员工下班后,无公事,应在30分钟内离开酒店。

  7、员工不得在任何场所接待亲友来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不得使用客用电话。外线打入私人电话不予接通,紧急事情可向直属上司申请。

  8、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9、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10、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一律不准在餐厅做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给亲友以各种特殊优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员工制服由酒店发放。员工有职责保管好自我的制服。

  2、所有员工应佩戴作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币5元,员工遗失或损坏工作牌需要补发者应付人民币10元。

  3、员工离职时须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门,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损,须交付服装成本费。

  三、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持续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5、男员工应穿皮鞋,禁穿拖鞋或凉鞋。女员工应穿黒鞋,肉色统补袜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应无烟熏色,女员工只能使用无色指甲油。

  7、只允许戴手表、婚戒以及无坠耳环。厨房员工上班时不得戴戒指。

  8、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9、工作时间内持续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四、拾遗:

  1、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如物品保管三个月无人认领,则由酒店最高管理当局决定处理。

  3、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五、酒店财产:

  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都务必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六、出勤:

  1、员工务必依照部门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员工上、下班都要签工卡。

  3、员工上班下班忘记签卡,但确实能证明上班的,将视情节,每次扣除不超过当天50%工资。

  4、严禁替他人签卡,如有违反,代签卡者及持卡本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5、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工卡遗失,立即人事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发新卡。

  7、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店。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的具体介绍。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制定的内容是详尽的,方便劳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问题,而且对于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约束力。通过上述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关于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找法网的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一、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一、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和辞职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员工手册,职工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启用。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为9个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为12个月;20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2

  一、上班时员工应按时去调度室拿考勤卡,下班应提前20分钟停机、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当天值班人员签字。代拿(交)卡者,迟到早退者,将严肃处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员签章,月终结算以考勤卡为准。

  三、病、事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特殊除外),事假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请病假者,需医院开据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上班时间严禁溜岗、吃零食、看电子小说、玩游戏、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况者,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每台机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认真填写,如发现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规定处罚;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须交检察人员检验,工票、路线单一并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该工票视为无效工票。

  六、调度人员下达生产任务需按时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时需作出合理解释,被主管人员认可才行。

  七、对于安排加班不服从命令者,消极怠工、教育无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规定处理。

  八、行运起吊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操作人员,且需要服从主管人员的命令,严禁推诿,严禁私自分区域、分机床管辖范围,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将严肃处理。

  九、行运人员必须将工件摆放整齐,不准占用过道,不得超越黄线。

  十、所有操作人员需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旋转机床不得戴手套作业。

  十一、工作现场不得抽游烟,违者严肃处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同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如遇质量问题,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2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2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8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31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附则

  第40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4

  为了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实现本厂的长短期发展目标;本着“诚信敬业,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私离岗位。

  2、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请假,返回后要立即销假。

  3、遵守工作纪律,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4、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映,不得满腹牢骚,消极怠工。

  5、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事间要以诚相待,对客人要文明礼貌。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和酒后闹事。

  6、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努力钻研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爱好工厂的一草一木。积极向厂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7、讲究生产工作秩序。要始终保持厂区,场地,车间及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按规定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及其他物品。

  8、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纪律,讲秩序。不准在食堂,走廊,车间等场所打闹,不得有其他野蛮行为。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