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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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欢迎参考。  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1  论文题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问题研究。  一、论文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欢迎参考。

  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1

  论文题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问题研究。

  一、论文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一)主题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环境意识的研究已有不少,提出了如何通过提高环境意识来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许多有建设意义的途径,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他们认为公众对自身的生存环境缺乏了解源于公众对保护环境的参与意识薄弱,对公众的环境意识调查显示出总体环保意识偏低,同时指出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进步其中一个动力来源是发达国家的民间团体和个体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给予政府和企业的压力,而这种压力被证明是积极和有效的。有的认为提高环保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这也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途径。良好的生活环境能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有助于人们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告诉人们对自己的生活环境享有许多方面的权利,然而由于公民的环境意识淡漠,漠视环境权。我国目前大多数人对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有相当一部分的公民不愿主动获取环境知识,忽视自己环境权益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此教育公民树立环境权利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教育手段开展环保宣传教育。这样公众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环境参与权。笔者认为公众环境参与权行使的主要问题是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问题,而对个人的环境权意识不足正是教育上的缺失。因此提出政府应承担起公民环境教育上的责任,公民有接受环境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三、论文的结构体系及基本内容

  本文的结构如下:

  一、环境噪声的缘起及危害

  (一)什么是环境噪声

  (二)环境噪声的产生及其原因

  (三)环境噪声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理论依据

  (一)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人权观念

  (二)公民的环境权理论

  (三)公民的宁静权与对环境噪声的容忍限度

  三、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机关解决方式的缺陷

  (二)诉讼方式解决的不足

  (三)社会团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四、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建议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实施

  1.在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开设环境保护教育课程

  2.新闻媒体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宣传教育

  3.社会团体组织的宣传教育

  (二)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目的

  2.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作用

  3.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意义

  4.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各主体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结论

  四、论文主要研究方法、手段、特点

  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比较分析

  手段:利用图书馆进行学术文章的收集,利用网络搜集相关资料,利用电脑办公软件进行资料整理、论文编辑。

  论证方法: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综合法

  特点: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深入分析环境保护方法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五、资料准备情况

  1.陈泉生着《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

  2.吕忠梅着《环境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2001年10月版,《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2001年9月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重心》载《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杨立新《侵权特别法通论》

  9.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2.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六、论文写作计划及方案

  1.开题阶段:20__年_-20__年_月,完成对相关资料的收集、阅读、分析、整理,确定写作的主题和基本思路,形成开题报告。

  2.调研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收集并关注相关课题研究最新动向。

  3.写作大纲形成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与导师协商,形成写作大纲和详细纲目。

  4.论文初稿形成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在写作大纲的基础上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导师指导批评。

  5.论文修改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提交导师组征求意见。

  6.论文定稿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依据导师组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提交答辩的最终定稿。

  有关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2

  题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专业方向:经济法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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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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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资料,运用民法学理论和金融学理论,力图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现实操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如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针对出现问题的相关建议等。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经典性的著作和权威性的言论等理论论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式。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论文提纲: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15日

  论文初稿:2011年10月15日—2012年1月31日

  论文修改: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1日

  定稿时间:2011年3月中旬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本文现在较难提出更加合适的论点。本文主要是对委托贷款业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阐述以及针对的对策,没有十分明确的结论,请各位老师给予学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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