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_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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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签订合同4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签订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签订合同 篇1……

有关签订合同4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签订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签订合同 篇1

  (一)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合同 篇2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对维权办法的解答了,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要敢于搜集证据,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而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由的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的问题,欢迎您联系我们的小编。

签订合同 篇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建立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划分合同管理权限,施行“谁订立,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既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又是合同的审查部门。按职责承办本部门职责要求申报的项目合同,负责本部门合同项目的立项、组织谈判、会签审批和履行,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基本条款;如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统一意见,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合同,其它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3、全面准确的填写合同条款,按公司规定组织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见附件一:合同审批会签单)。

  4、负责合同履行跟踪,确保合同履约率,收集汇总合同相对方意见。

  5、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及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6、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会议纪要、签证、变更

  等资料,并及时向法律合约部反应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7、参与本单位重要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参与合同结算付款,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工作,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工作。

  9、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负责本单位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10、及时向合同存档部门办理合同归档工作。

  1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其经营范围内管理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各类合同。

  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公司直属分支机构、临时驻外机构等,可在公司进行专项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禁止任何所属部门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签订审批、合同争议纠纷处理等事项;

  3、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4、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文本起草和招投标工作。

  5、对公司管理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办理授权手续,具有法律否决权。

  6、组织审查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会签审批、授权手续。

  7、参与合同结算价款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9、负责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等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10、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1、制订并推广使用公司合同标准文本。

  12、公司赋予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立项、选商、谈判、会签审查、审批、签字或授权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对于大量发生的小额交易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或情势紧急的项目合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合同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人单位(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合同管理权限内或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禁止以其职能部门、分公司或负责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经公司授权的',可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经公司授权以其所从属的法人或已办理营业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合同中的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设专款定义解释。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金(单价、总价、费用明细);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四章 合同立项、选商、谈判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列入公司计划(如高层会决议、材料申购单等)或财务预算。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合同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计划和财务部门相应调整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类合同(含建筑总包、专业分包等)选择相对人,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邀请招标或发包人指定分包时,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规行规签订合同。禁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投标,暗示陪标或围标,禁止暗箱操作、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类合同(含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等)选择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下列资料,查验其真实性: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加盖合同相对人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证书)及涉及许可经营的许可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有关资信资料。

  (五)需要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组织者要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一般应当邀请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初步议定合同内容、价款等目标值,确定谈判的主谈人和谈判方案,并做好谈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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