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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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最新劳动合同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

(优)最新劳动合同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合同期,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或其他工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并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绩效、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参照当地的一些因素,制

  定相应的劳动报酬,采用计时、计件、定额等不同方式计算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但是,乙方按照正常生产以后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800元。

  五、关于保险的约定:

  1、凡退休人员,甲方不支付保险费;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方鼓励乙方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基本保险,甲方按基本保费的80%补给乙方,交够20_年者公司不予补助。乙方临近退休时或有意愿退休时可提前两年_甲方公司,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相关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语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宏扬正气,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忠于企业,尊重同事,保守企业秘密,并积极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和活动。

  2、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连续三次,按一次旷工处理;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天)以上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无条件予以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其他

  1、乙方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窝工、怠工、罢工、拉帮结派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作出开除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作出各项处罚的决定。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甲方付给乙方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失业金等相关费用,如因企业亏损严重,无力继续经营,导致破产、关闭等,甲方不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如正常辞退,甲方补偿给乙方每个工作年不得超过800元,对于月收入未达800元的个别工种,则按实补偿。如乙方自动辞职的,甲方一律不给经济补偿。

  3、对于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员,首先应向甲方写出申请并承诺,并说明由此造成的工伤、医疗卫生和意外伤害等情况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在工作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5、乙方在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能否从事本岗位(工种)的健康证明(县级医疗机构证明),如不提供,则乙方在岗(职)或离(职)时,对于所有伤、病、残等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凡提前退休、退职、病退等一切费用,或一次性应缴的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7、凡公司的签约人员和公司委托的相关人员开发研究的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不得外泄,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8、补充条例:

  愿意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最新劳动合同2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护照)号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深圳劳动合同样板。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护照)号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样板》。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护照)号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最新劳动合同3

  甲方: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发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劳动合同4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聘用单位)全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选定以下第_________种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学徒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学徒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_________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具体工作为: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作制。但甲方必须遵守以下方面: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休假规定

  (1)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劳动保护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范。

  3、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每_________年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6、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7、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8、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2、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_日为发薪日。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以下第_________种:

  (1)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2)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4)_________。

  4、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

  7、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资支付。

  第六条 保险与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_________。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2、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4、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与规章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_____元。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二)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甲方对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依照第6、7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5、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9、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对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期未满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甲方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与赔偿

  (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二)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赔偿

  (一)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强制乙方加班加点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须付给乙方两倍于加班工资的违约金。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临时拒绝的,须按预定加班时数付给相当于两倍加班工资的违约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资,除付清所欠工资外,须按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所欠款额1%的违约金。

  4、在合同期内,甲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在本企业服务年限长短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5、乙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付给甲方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合同期未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鉴证

  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劳动合同5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

  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同意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_____小时;每周休息_____天;

  2、甲方由于经营需要,可与乙方协商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时间。

  四、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保洁工作。保洁岗位的设置为______。

  2、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时间春冬季为________,夏秋季为____________。

  3、保洁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洁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资待遇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___________元/月。

  2、甲方于每月日发给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自动顺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相关岗位的劳动工具及工作场所;

  2、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乙方试用期合格后,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2、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4、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给予乙方的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各岗位的操作流程及规程,保证安全工作。

  4、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达一个月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的,应当支付该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的工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

最新劳动合同6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B. 身体状况:

  C. 劳动技能:

  D. 工作能力:

  E. 团队精神:

  F. 其他: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发布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

  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劳动合同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劳动合同8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宣传企业,理论联系实际,完善知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企业人才招聘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进行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要事先给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给实习生安排工作时不得违背劳动法之有关规定。

  2,可以根据需要,调配实习生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由于实习生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实习活动。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学生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现实表现,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同时,给学校提供一份较为详实,客观的总结性材料,以便学校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5,对实习合格的实习生,甲方应优先录用。

  6,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甲方工作并对甲方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与协助。

  2,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必要时,可以到甲方现场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

  4,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就业实习是学生自愿行为。因此,乙方应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如在工作时间外(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按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发放实习补贴。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实习期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双方签名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名)委托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劳动合同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最新劳动合同10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为完成_________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三)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本单位_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_________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四)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_________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 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范本(20xx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最新劳动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___________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如乙方中午在工作单位休息,甲方为乙方提供午间工作餐。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六、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劳动合同12

  甲方(用人单位):

  住 所:

  性 质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现 住 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络人及连络电话:

  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不得兼职),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晋升与降职。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 元),是计算加班工资等非基本工资劳动报酬的唯一基数,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按岗位性质决定基本工资数额,公司有权按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及相应的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基本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下列各项不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绩效奖、年终奖以及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三)各类补贴、全勤奖、津贴、奖金、工资工龄等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各种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加班费:在经过无加班工资36小时加班后,员工如还有通过正常程序经批准后的加班的,则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结合考勤上的加班时间计算平时、公休、法定节日加班费,按每月发放。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五)乙方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

  1、 甲方依法代釦代繳乙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2、 甲方依法代釦代繳的应当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3、 法院判决、规定中要求甲方代釦的抚养费、赡养费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分情况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销售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规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有贪污盗窃、职务侵占、受贿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乙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签名)年 月 乙方: 日日

最新劳动合同13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

  姓名:马远贵,性别:男出生年月: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文化程度:________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以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学校服务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具体工作由乙方所在工作部门规定)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月工作15天)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1、甲方承诺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病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月工资/15天____。

  五、福利待遇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端午、中秋、春节教师福利的一半。

  2、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不胜任工作,不能完成规定的任务,工作完成不及时,质量不到位;

  3、不服从学校管理,不遵守相关内部规定。

  4、其他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七、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工作任务完成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劳动合同14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

  甲方

  乙方

  签订时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工程 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 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在江西省境内的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第一条、第三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最新劳动合同15

  甲 方: 乙 方:企业职工 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工熟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条 企业要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保险费。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的待遇,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对职工特别是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职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检举。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条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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