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委托建设合同四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建设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委托建设合同……
【精华】委托建设合同四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建设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委托建设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建设xx镇xx村卫生室、xx村卫生室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关于下达20xx年xxx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xxxx[20xx]139号)文件精神,20xx年甲方需按乙方规划建设xx村卫生室、xx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x平方米左右,总投资x万元(含地戡、设计、建设、水电暖配套) 。
第二条:乙方按县政府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本地规划,按甲方提供的平面图、效果图,尽快与乙方的建设项目统筹完成红蓝线、设计、施工图等项目,并根据计划进行施工建设。
第三条:甲方按根据县政府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报县招标中心根据项目进展和乙方要求,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建设资金。
第四条: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村卫生室建设,并结合规划完成村卫生室的供水、电、暖等基础设施,于9月底投入使用。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
2、项目名称:
3、建设地点:
4、招标范围:
5、招标规模:
6、招标方式:
7、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人概况
1、代理机构名称:
2、资格等级:
3、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中标金额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预付_____%,余款在乙方递交成果报告同时一次付清。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预付______%,余款在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公布后______日内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代理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代理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代理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代理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代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代理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代理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代理人提供满足完成代理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代理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代理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代理人支付代理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代理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代理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代理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元整。代理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代理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全额支付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十一、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建设合同 篇3
委托人(甲方,全称):
代理人(乙方,全称):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代理人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他)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总工程规模:占地面积约_______亩。建筑面积约_____万㎡。分期实施。
4、单向合同估算价:
5、结构及层次:
第二条 招标
1、招标方式:
2、招标范围:施工图纸以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 招标代理合同天数
1、开始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2、完成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3、合同完成总日历天数_____天。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相应内容序号):
1、提供招标前期的咨询工作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申报及填写有关的招标资料及表格;
3、起草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入围投标单位的确定;
6、编制招标文件及备案;
7、招标有效期内授权乙方签章认可有关招标事宜;
8、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将答疑会内容形成书面文字解答送给各投标单位;
9、编制标底;
10、编制工程量清单;
11、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12、编制评标报告;
13、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5、协助招标人调查,了解有关招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纠纷工作;
16、其他委托内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程序有知情权;
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完全的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乙方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
2、及时完整的提供项目施工图纸、招标人的招标要求、期望及其他有关招标资料;
3、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有关技术资料及填写的有关招标表格等按要求审查后盖章,同时将盖章审查后的有关文件、表格及有关技术资料及时送招标监督机构备案(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定招标程序及对有关招标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4、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代理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7、招标人对应保密内容负有保密职责,不得泄密。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当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完成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密;
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
7、负责本次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8、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转让第三方;
9、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造成代理人工作严重失误或泄漏标底及其他保密内容,使招标人收到重大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扣减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责任赔偿;
10、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费用的约定及标准
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xx】1980号或按《关于颁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xx】1号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按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1、全过程招标代理费按中标价的________收取;
2、招标代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收取;
3、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总制价的_______收取;
4、甲方要求外出封闭编制标底、差旅费、住宿费由_____负担。
5、其他。第八条付款方式1招标人代理费: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招标代理费的6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付清。
第九条 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的;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大写)元整。代理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金额代理费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监管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释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代理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贰份,代理人贰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建设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委托建设合同 篇4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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