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范文汇总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贸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贸合同范文汇总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贸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贸合同 篇1
(一)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概念
在对外贸易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商品交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即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这是一种特殊的行纪合同,主要发生在对外贸易关系中。
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行之有效的外贸代理制,主要是外贸行纪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设有规定,签订对外贸易行纪合同时应遵循上述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贸易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委托人都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组织。
①依法办理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手续,并及时向行纪人提供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②未经行纪人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
③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就条款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向行纪人请求补偿。
④按照委托协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行纪人提供进口所需资金或者委托出口的商品。
⑤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
委托人违反行纪合同,导致行纪人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承担行纪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可免除其对行纪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当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时通知行纪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行纪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对外商的责任,行纪人对外商承担的责任由其自己承担。
(三)对外贸易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
②行纪人在办理受托事宜时,应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符合国际惯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③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及时报告受托事宜的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并自行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④在外商违反进出口合同时,行纪人应当及时向外商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纪人违反行纪合同,致使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并自行对外承担一切责任。行纪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行纪合同的`,可免除其对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行纪人应当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外商因不可抗力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免除行纪人对委托人的责任,但行纪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四)对外贸易行纪人与委托人的相互协助义务
如需对外索赔,委托人应当在索赔期限内向行纪人提交必要的索赔资料,行纪人应当按照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索赔,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索赔情况,转付索赔所得款项。因一方过错导致未能对外索赔,其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担。如果行纪人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则委托人无权向行纪人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
如外商提出索赔,行纪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资料,委托人应当根据行纪合同及时理赔。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未能对外理赔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行纪人因此而对外商承担的责任。
在委托人提供费用及协助下,行纪人应当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确定对外争议的解决方式,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行纪人拒绝处理对外争议,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委托人不提供处理对外争议的费用及协助的,行纪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处理对外争议所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行纪人承担或享有。
在外商对行纪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行纪人应当依照行纪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对外交涉,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协助行纪人收集证据,并为行纪人的交涉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外贸合同 篇2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货物的买卖也开始频繁起来。而这种买卖,总是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因此,合同法之原理原则,如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样应当适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也要求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该一致且不存在瑕疵,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之处就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货物的买卖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是在不同的国家,而对于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则不予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的因素,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与法律,以规范合同的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就合同的形式而言,无论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统一和协调法律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以示范法形式约束当事人行为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目标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而不论在它们被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如何。这一目标在《通则》正式文本中和这些规则所反映出的总的指导方针中都能得到体现。它还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者在一般合同法领域或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交易起草立法时的范本。就国内立法而言,《通则》对有些国家可能更为有用,尤其是对象我国这样的`缺乏完善的合同法规则体系,但又力图使其法律达到现代国际水准的国家,借鉴《通则》的规定可以对我国的法律至少是有关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更符合国际趋势。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一章总则里的第1。2条 即指明了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无形式要求原则。《通则》规定:“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这也就说明了:
1.合同作为一种规则不受形式要求的约束
该条阐述了这样一个原则:作为一种规则,合同的订立不以任何形式方面的要求为条件。虽然该条只提及了书面形式的要求,但这还可延伸到其他的形式要求。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同时还适用于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同意所进行的合同的修改或终止。这条原则虽不会被所有的法律体系采纳,但会得到很多法律体系的认可。它似乎特别适合国际贸易关系,这主要是得益于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地进行,并且无纸化。从贸易便利的角度而言,单一的书面合同形式原则由于繁琐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市场交易的及时性;从各国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条的第一句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些法律体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实质要件,而其他的法律体系则仅将之作为证明文件。本条第二句旨在进一步表明:当采用形式自由的原则时,就意味着口头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当然,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术上的把握。
2.在适用法中可能出现的例外
由于《通则》第1。4规定:“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因此,形式自由的原则可以被适用法的强制性规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动中这种合同形式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3.当事人可以商定的形式要求
由于合同法中契约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则,《通则》也规定了当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订立、修改或终止的特殊形式。因此就国际商事活动而言,大部分的合同应适用无形式要求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
再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角度来看,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这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无论国际或国内的货物买卖合同,都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还可采用部分书面部分口头的形式。而在美国,则主张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口头形式并非完全无效,只是交易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书面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将不以强制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全从英国立法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在旧的《涉外合同法》中规定了国际货物的买卖必须要具备书面形式,因此,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做了保留。但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才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说,《合同法》的规定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向国际接轨的一个标志,它符合了《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是我国合同法规则体系的一大进步。据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不必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当事人签字,而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形式上讲可以适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对于合同的变更以及根据协议终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二条规定:“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十九条规定:“(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完全符合《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就我国的对外贸易而言,作为wto的成员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涉外货物贸易过程中,应该遵循公约的规定,做到与国际接轨。
外贸合同 篇3
甲方(买方):
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设备采购合同条款。
1.设备名称、商标、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1合计金额(大写) ¥: (含税到货价)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软、硬件产品、附属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符合出口包装要求的包装费、发到国内指定地点的运费、装卸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质量要求
2.1具体质量要求为:。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部件或者整台设备,直至取消本合同,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商务标注与技术协议冲突,以技术协议为准。
3.交货、运输、包装
3.1交货时间:年 月 日将设备全部运抵甲方指定收货地点: 。履约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供货时间。
3.2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国内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以及运输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补货期限内尽快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要求相同规格的设备或零部件。
3.3设备采用满足出口标准,适合运输、多次装卸、吊装(满足运输过程15次吊装包装无明显破损),符合甲方标准的包装,外包装必须要有吊点,且在吊点处必须清晰标准起吊标示。如因包装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的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产品。乙方需以不褪色的明显字样在每件设备箱表面作出标记,以便甲方收货时进行清点。
3.4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设备相关技术文件及维护保养手册。
3.5乙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附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两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3.6乙方应在发货前日以传真方式将设备名称、数量、运单号、发运日期、估计的到货日期以及每件包装的重量、体积等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接货。
3.7如甲方需要,乙方需免费提供给甲方出口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以及办理商检证书所需的资料和出口时所需的原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在甲方办理设备出口前,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好商检注册登记。乙方外购的设备需提供原厂家设备资质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3.8乙方需在甲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当月开具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并依据甲方通知的开票品名进行开票
4.验收
4.1外包装检验
4.1.1全部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外包装检验,是否对外包装检验不影响设备的安装,甲方对外包装检验合格不代表乙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设备在甲方检验前后,非因甲方责任而造设备受损或灭失或者造成第三者受损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或负责赔偿。
4.1.2检验内容为:设备外包装是否破损、变形、运输底盘是否完好、运输标识是否正常等。
5.付款
5.1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5.1.1合同总价值的%(即元),货到国内指定地点交货、初步验收合格后 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6.1.2合同总价值的%(即元),货到后15天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款。
6.1.3%质保金(即元)在货物验收合格支付。
6.2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本合同货款以方式结算。
6.保修与维护
6.1设备质保期为个月,自设备投入运行、且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单次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免费维修、零部件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质量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在48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质保期期内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保金内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6.3质保期内设备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6.4质保期过后,乙方对设备的维修、更换服务收取成本费,只要甲方提出书面维修、更换要求,乙方应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7.质量保证
7.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和恰当地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7.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甲方无法在交付时对设备进行及时检验或由于设备缺陷的隐蔽性导致甲方在交付时未能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甲方在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年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修理、更换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的次日起算。
8.保密
8.1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且标注为“保密”或“秘密”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执行本合同的有关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或人员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8.2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9、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9.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9.2如果发生因乙方出售的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且甲方将此等情况及时通知了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了合理的信息与协助,并且授权乙方独立进行辩护和解决索赔问题,乙方将自费进行辩护,并支付全部费用和由于该案最终判决或裁决/裁定而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0.误期及缺陷
10.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迟延安装调试完成的,每迟延一日按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三方采购。乙方除承担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设备经采购商检验证实存在缺陷或零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1)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要求供应商更换有缺陷产品的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使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无论甲方选择(1)或者(2),乙方均还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设备总金额的`%计算。
11.弃权
11.1甲方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疏漏或者迟延不应视为弃权;甲方任何部分地行使权利不应阻止其进一步行使权利。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12.税务
12.1双方将自行承担有关机构根据法律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2.2乙方负责缴纳就本合同所课征的所有增值税,增值税的税款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内。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恐怖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被迫停止或不得不推迟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问题。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及损失减至最小。
13.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3日内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3.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就合同执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如果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4.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予以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合同的变更、解除
15.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因更改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合同附件包括,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2除不可抗力事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外,一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除按《合同法》和本合同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外,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16.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三份归甲方,一份归乙方。
16.2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才能生效。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外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成为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外贸业务人员,就聘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
2、乙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合法公民。
3、乙方须提供真实合法的个人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方可成为甲方外贸业务人员。
4、乙方须详细阅读本协议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关规定,对甲方的经营理念须有较高的认知度及忠诚度,并自愿维护和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5、甲方按乙方销售业绩发放相应的业绩提成,如业务人员有出差经费,乙方需按规定如实报销相应费用。
6、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操作平台。乙方在职期间所开发的一切客户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下订单,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7、乙方为业务级人员,如在甲方提供资料情况下无业绩或达不到公司所规定的业绩,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8、乙方需保密公司所有资料,包括离职后,不得向同行业报出公司客户资源及产品价目表(离职人员不得享有任何公司资源,如msn,邮箱,b2b),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付相应法律责任。
9、 甲方试用期为一个月,乙方在试用期内底薪为rmb xx/月,提供住宿(住集体宿舍)。
10、 乙方的销售提成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销售额:rmb 0~10000 乙方所得薪资为: 底薪
销售额:rmb 10001~20000 乙方所得薪资为: 底薪+(销售额-10000)*2%
销售额:rmb 20000以上 乙方所得薪资为:底薪+200+(销售额-20000)*3%
11、乙方试用期表现符合转正条件,甲方需予以转正,并增加底薪 (视乙方的表现最高不超过300)
12、转正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每季度的涨薪,涨薪的幅度视乙方的表现每次不超过300元。
11、乙方如表现出色可提升为业务主管;在提为业务主管后,乙方享有业务销售额提成点的千分之一点。如因乙方失误造成销售总额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不予发放提成,或因报价给客户使公司的利益达到低点,甲方与乙方另行商议业绩提成。在试用期内如乙方无任何业绩,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12、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请假(特殊情况除外),若乙方请假超过5天以上合同将不生效(不能这样吧),将不予发放薪金。另若乙方要在试用期内离职,需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申请。
12、员工薪金发放:员工工资须压一个月,每月18号发放工资。提成发放:须收到客户货款后并确认客户收到货的情况下,提成与上月工资一起发放。
13、乙方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并按规定做好离职交接手续方准予离职,否则不予发放薪金。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不于发放当月工资(工资要发的啦),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14、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1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签字后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贸合同 篇5
聘用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 简称(乙方)
根据《经济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协商、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商定,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全职外贸业务员。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外贸业务员。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为 3 年期限合同。(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有终止本合同书面通知时,即视为延长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无须办理续约手续,以后期满类推,除另有补充合同外。如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不再续约时,则须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
三、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乙方业务开拓需要,提供宣传资料和相关证件。
2、每周阅览乙方的工作日记,对相应的业务关系或进程进行指导,协助乙方完成业务目标。
3、负责乙方所接业务的设计工作。
4、负责所有外贸订单生产、包装、检验、报关、售后工作。
5、努力控制、降低产品成本,确保其产品价格适合市场一般需求行情,在竞争、投标中其产品价格应是同行中的较有竞争力价格。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努力开展业务,开拓市场,完成任务目标。
2、做好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行程与拜访的客户资料,作好次日的行程或工作安排。
3、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企业、品牌形象及商标权,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4、严格保密甲方设计方案及生产技术,在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项目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商业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商业机密相关条款,违约者每次将赔偿人民币( )元违约金。
5、按订单规定准时收回货款。
6、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资料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留给客户或借给客户
7、招待客户费用,应向公司提出申请,未经公司批准的招待费用,由业务员自理。
8、全程负责与客户订单的业务跟单工作,按订单规定保质、保量、准时完成与客户的收发货工作。
9、巩固老客户,开发新客户,代表个人更代表公司,对客户有礼貌,善待客户的意见与投诉,并及时向公司传递信息,建立良好的客户群体与客户关系。
10、与甲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后,在本合同合约期限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不得有炒单其它公司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人民币( )万元。
四、 合作形式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外贸业务员,按甲方制定的.市场运行模式及要求,在国际市场承接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接单签单业务。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与提成如下:
1、乙方底薪为人民币4000/月
2、乙方的销售提成为货款7‰
(三)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销售平台(如阿里巴巴、国内国际展会、ECVV等)。但乙方若在合同期限之内,提出辞职(非不可抵抗因素或客观因素)。则须承担相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的培训,参加展会,学习深造等产生的费用须予以承担。
五、 工作时间、工资、提成发放日期:
1. 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为和国外存在时差的问题,晚上需要加班2个小时左右。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工资;
2、提成发放日期为收到货款年底支付
六、合作合同的终止
1、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能纠正过失。
2、乙方自身的错误不同程度损害了甲方有关声誉,或在承接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甲方商标的合法性和专有性。
3、依法终止合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保密赔偿金人民币( )元。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每次将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违约金。
六、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完善,双方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多份“补充协议”之间有矛盾之处,以时间靠后的为优先解释顺序;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叁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补充协议
本人承诺对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并严格遵守合同及协议之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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