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合同_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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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项目建设合同三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项目建设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项目建设合同 篇1  委托……

【精品】项目建设合同三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项目建设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项目建设合同 篇1

  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代理人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代理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代理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代理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2、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

  (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计费基数 (万元)计算代理费 (元)浮动率 (%)合同代理费 (元) 备注

  1招标代理费 按计费基的 %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按计费基的 %

  3 合计

  2、支付方式

  (1)招标人代理费: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招标代理费的6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整。代理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代理费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代理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贰份,代理人贰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建设合同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事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要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就必须对项目设施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合同管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总保证和总控制的作用。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合同意识,就不能明确项目整体的目标;没有合同管理,项目的管理就难以有高效率,就不可能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1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目标,对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设计规划、施工建设、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和空间,并以最低的投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过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载体,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实施都是围绕合同总体目标来运行的,因此,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实现的。合同管理是工作始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工程建设的工作过程概括起来就是两个环节:一是签订合同,二是执行合同。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管理其实就是法制管理。2、合同管理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权、利。3、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最高行为准则。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合同管理对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起着总控制和总协调作用。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

  2.1 合同法律环境欠佳

  一是我国建筑、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漏洞可钻,造成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合同约束力不强。二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缺乏切实可行的合同范本,实施操作时很难把握。

  2.2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项目建设合同 篇3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 托 人: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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